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精神,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提高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及其投资的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各所出资企业要建立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决策机制,制定全面的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降低实质性风险,及时获得重大风险信息,以进行监督和决策。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条 各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动态的负债风险识别、评估及预警体系。对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等指标进行实时反馈和评估,保证信息的及时性。风险评估应当结合企业预期的现金流量及资产质量确定企业所面临的负债风险大小。
第五条 各所出资企业要综合考虑所处行业、主业特点、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保持企业财务稳健运行。
设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率预警线:一般控制在6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70%。特殊行业和特殊情况若阶段性超过70%,有关出资企业须高度重视,建立机制,定期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负债率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综合研判,特别是要深入分析成因、现金流、盈利能力以及投融资等情况。
第六条 各所出资企业要动态跟踪并研究分析子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子企业融资风险的提示、指导或管控。对于个别负债率高的子企业,审慎开展高风险业务,要一企一议,力求将负债率控制在预警线以内。同时防范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
第三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七条 各所出资企业要加强现金流管理,以降低负债风险。对现金流量实行事先预算、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通过建立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方式,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减少资金的体内沉淀和超额占用;通过动态观察企业实时资金变化,编制预计现金流量表,以便企业掌握当前的现金情况,提前做好到期偿还债务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各所出资企业要加强资产负债日常管理,建立月度或季度例会工作机制。定期分析企业资产负债动态,优化融资的期限结构、成本结构、品种结构,保持企业流动性充足,防范出现偿债高峰及流动性风险;不定期研究投融资工作,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投融资规模,避免超能力投资,并注意做好担保风险管理。
(一)要根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需要确定资金需求总量,合理安排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的比率,把握好融资节奏,使融资时间、资金投放运用以及转化紧密衔接。
(二)完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重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资金需求及投入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的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在风险可控、财力可承受前提下合理把握投资节奏,投资经营周期中产生的现金流量应有利于偿还债务本息,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三)依法合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及债券市场融资。通过置换一批存量债务,将短期、高息债务转化为长期、低息债券,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缓解偿债压力,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九条 各所出资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企业“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本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和实施步骤,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企业党委会(或董事会)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企业资产负债风险情况并形成分析报告。
第十条 各所出资企业要强化对负债风险的监督检查,持续跟踪与监控企业的负债来源、负债构成、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以促进企业资产负债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第十一条 各所出资企业要建立重大风险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总结,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重大风险和有关工作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所出资企业和各级子企业可以参照本工作指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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